古印度文明的起源 古印度文明有什么特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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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印度文明的起源 古印度文明有什么特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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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印度文明发源于印度河流域,它创造了丰富神奇又辉煌灿烂的文明,并对亚洲各国或多或少都产生过影响。此外,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也诞生于此。那么我们不禁要问,古印度文明到底起源何处? 


一、古印度文明的起源


    恒河文化昌盛于公元前1800~前600年间,为印度著名的吠陀时代。吠陀时代分前期和后期,前期即梨俱吠陀时期,约在公元前1800~前1000年;后期约在公元前1000~前600年。前期经典很少提到家庭,社会仍局部落性质;后期部落社会分解为4个瓦尔纳的社会。4个瓦尔纳中首陀罗为最低层,吠舍为中层,刹帝利和婆罗门为上层。

    

二、古印度文明的特点

    

1、经济


    以农为主,莫卧尔帝国阿克巴统治时,工商业比较发达。

    

2、政治


    德里苏丹国之前的各个阶段,国家政体都是中央集权制,上古时期的共和制小邦到笈多帝国时已不存在。南印度的朱罗王国有较完备的行政制度和税收机关,各行政区还存在人民会议。


    德里苏丹国时,苏丹集政权、军权和神权于一身,他是国家首脑和伊斯兰教教长,也是国家武装的最高统帅,是君权和神权二位一体。苏丹在名义上仍奉阿拉伯哈里发为宗主,继位后要得到哈里发的封号,发行的货币要铸上哈里发的名字,但实际上完全独立,不受节制。苏丹有一支以骑兵为骨干的庞大常备军。中央设部,各部有大臣,大臣之上为首席大臣,称维齐尔(宰相),辅佐苏丹。全国设23个行省,苏丹任命总督统治各省。公社仍为基层政权组织,村长大多由印度教徒担任。上层人物都是伊斯兰教教徒,出身于突厥人、阿富汗人和波斯人的军事贵族家族,政府和军队中的高级职务均由他们充任。印度教的封建主只能做低级官吏。


    莫卧尔时的文武百官实行统一的军衔制度,竟多达33个级别。

    

3、封建制度


    笈多王朝统治下的印度,农村公社仍然是社会的基层组织,但奴隶制已走到尽头,出现了早期封建关系的萌芽。笈多王朝的国王无条件地将土地、民户和耕牛封赠给官僚、贵族、僧侣和寺院,并发给铜牌赐地证书,受封者成为封建主,而被封赐给贵族和寺院的民户,则成了封建依附农民,他们必须向封建主交纳租税并服劳役。此外,自由农民耕种公社土地,也要交纳一种称为“巴伽”的田赋。


    戒日帝国时期,封建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,并最后确立。戒日帝国的土地原则上仍属国王所有,称为“王田”。国王有权处理王田。据玄奘《大唐西域记》所载,王田分四种:一为帝国占有地;二为官僚占有地(禄田,食邑);三为婆罗门(硕学高才者)占有地;四为寺庙占有地(福田)。


戒日王对教俗地主的布施和封赐,是将土地连同农民一起封赐的。教俗地主的土地均由村社农民耕种,农民不仅被束缚在土地上,而且随着土地占有权的转移而转换主人。农民要向领主交纳收获物的1/6,还要交“费用”(货币)和服劳役。农民还得通过村社向国家缴纳捐税。村社组织依然保留,并保留着公共土地,公社首领和公社会议的权力还比较大,有自治特点,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,有的村社仍以大家庭为单位,并保留着定期重分土地的习惯。


戒日王对教俗地主布施或封赐的土地,其数量很大,多者可达百邑(一邑相当于一个村社,200户农民),如那烂陀寺就拥有土地200邑,依附农民多达4万人。教俗大土地所有者对其领地具有世袭权或自由支配权。封建主还握有领地上的行政、司法权,他们可以任意处置农民。因此,戒日王时代,印度的封地、赐地已脱离政府的管辖而具有独立性。戒日王死后,大封建主纷纷割据称雄。从7世纪起到12世纪末,北印度出现了许多“拉其普特人”的小王国。


    德里苏丹视全国土地为自己的财产,他将大部土地以军事采邑(“伊克塔”)和寺田(“伊纳姆”)的形式封赐给军事贵族、官吏和清真寺。领有采邑的人称“伊克塔尔”或穆克提,他们必须服兵役,为苏丹提供一定数量的雇佣军。


14世纪以后,苏丹允许伊克塔成为世袭领地,伊克塔尔得到免税特权。此外还有印度教的封建王公和土著酋长也拥有世袭领地,也享有豁免田赋的特权。世袭领地的所有者称“柴明达尔”(“土地持有者”之意)。苏丹国歧视和迫害非伊斯兰教的印度人,向他们征收人头税和其他苛捐杂税,土地税是其产量的1/3—1/2的。国家实行包税制,商人利用包税特权任意勒索农民。


因此,苏丹国的阶级矛盾、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,斗争十分尖锐。特别是伊斯兰教和印度教的矛盾以及民族矛盾比较尖锐,长期的对立给印度造成不良后果。而印度人民反抗苏丹政权的斗争则从未间断。在人民起义的打击下,苏丹政权日益削弱,地方总督势力强大,脱离中央,割据称雄,这给外族的入侵铺平了道路。


    莫卧尔帝国承袭了德里苏丹地封建土地制度。一部分由政府租给农民,派官吏直接征税;大部分以采邑(札吉尔)形式分给军事贵族,伊斯兰大教长和清真寺也得到封赐。采邑是有条件的封地,领有者(札吉尔达尔)无世袭权力,大小采邑无等级关系,农民与采邑主也不存在西欧式的依附关系;还有一部分是印度土邦君主和部落酋长的世袭领地,领有者称柴明达尔,大多在边远山区,对农民有行政权和司法权,处于半独立状态。17世纪时,采邑和柴明达尔的差别逐渐消失。

    

三、阿克巴的改革


    阿克巴在征服南亚次大陆的战争告一段落后,为了加强帝国的统治,进行了一系列改革。


    首先是加强中央集权统治。阿克巴集行政、军事、司法和宗教大权于一身。他是帝国最高首脑、最高统帅、最高法官和伊斯兰教最高教长。中央下设财政、军事、司法、宗教和监察等部门,各部门的大臣直接对皇帝负责。全国分为21省,派总督统治。文武百官如前所述,实行军衔制和等级制,共分33级,称“曼沙布达尔制”(另一说是66级,最高为万夫长,最低为十夫长),按级授予采邑。


    其次是加强财政和税制的管理。丈量全国土地,测定土地单位面积产量,据此规定税额。赋税分实物税(1/3)和货币税,取消包税制,租税一律由中央派官员征收,既增加了政府的收入,又限制了官商的勒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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